6月25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次審議。這也是自2018年12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初次審議后,迎來的二審。
現行土地管理法制定于1986年,歷經1988年第一次修正后,1998年8月全面修訂、2004年8月第三次修正。
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農業農村部副部長韓俊此前指出,征地制度改革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征地范圍太寬,補償標準偏低,征地程序不夠規范。
據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了解,此次草案擬進一步限定征地范圍,同時對有關征地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策等內容予以完善。
限定征地范圍: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征地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四條對征地的情形作了規定。
一些常委委員、人大代表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與憲法、物權法等規定相一致,明確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有關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進一步限定征地范圍。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在第一款中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征地。
值得一提的是,草案第四十五條中采用例舉法明確了可征收集體土地的六種情形,包括“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等。
基于此,草案擬增加規定:確需征地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開發建設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須經2/3村民同意
有關征地補償、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決策等內容亦得到完善。
據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十七條規定,征地補償標準按?。▍^、市)制定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區、市)制定。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的規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在第三款中增加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五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的規定;二是在第四款中增加對因征收農村村民住宅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的內容。
此外,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還對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條件、程序以及入市辦法的制定等作了規定。
去年12月公布的初審草案明確了我國非農建設用地不再“必須國有”。也就是說,符合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用經過征收為國家所有,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
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建議進一步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程序,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民主決策程序,在草案第二十條中增加一款,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塊地”改革倒逼土地管理法加快修法進程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表示,目前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中,農村土地征收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比較成熟,不再推進試點,需要土地管理法的修法來給予原則性的明確內容,宅基地制度改革相對不夠完善,后續還將拓展試點。
按照計劃,改革所得的相關經驗將被納入到正在審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但由于“試點推進不夠平衡,平衡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收益的有效辦法還不夠多”等問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已兩次延期。
業內學者指出,“三塊地”改革試點實踐,正在“倒逼”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加快修法進程。
所謂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是指包括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在內的改革試點。
2014年12月,中央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意見》(即“三塊地”),彼時被解讀為農村土地改革“三箭齊發”。
到了2015年2月27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授權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有關法律規定,授權期限截至2017年12月31日。
按照國土部彼時的要求,一個試點地區只開展一項試點,其中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各15個,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試點3個。
2016年9月,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將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擴大到全部33個試點縣(市、區)。
2017年11月,原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決定將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到全部33個試點縣(市、區)。為更好顯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項試點工作的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和綜合效益,與《土地管理法》修改工作做好銜接,2017年11月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授權在試點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期限延長至2018年12月31日。
歷時近4年、經過一次延期的農村“三塊地”改革試點原將于2018年年底收官,改革所得的相關經驗也被納入到正在審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
2018年12月23日,自然資源部部長陸昊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作說明時介紹,4年來,各試點地區在堅持“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不能把耕地改少了,不能把糧食生產能力改弱了,不能把農民利益損害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大膽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復制、可推廣、利修法的制度創新成果。
截至2018年12月,33個試點縣(市、區)已按新辦法實施征地1275宗、18萬畝;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已入市地塊1萬余宗,面積9萬余畝,總價款約257億元,收取調節金28.6億元,辦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228宗、38.6億元;騰退出零星、閑置的宅基地約14萬戶、8.4萬畝,辦理農房抵押貸款5.8萬宗、111億元。
但陸昊同時表示,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工作在穩步有序推進的同時,也存在一些需要通過進一步深化試點解決的問題,如試點推進不夠平衡,平衡國家集體個人三者之間收益的有效辦法還不夠多等。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公布實施還需要一段時間,試點政策還要與法律修改穩妥銜接,有必要延長法律調整實施期限。
2018年12月23日,新華網消息顯示,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關于再次延長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期限的決定草案,擬將農村土地制度三項改革試點法律調整實施的期限再延長一年至2019年12月31日。